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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3: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 排查 治理 报告 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第二条 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综合部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检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第七条 隐患排查每月由安检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第八条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检科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第九条 《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检科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第十条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旗能源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检科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检科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对隐患的处罚,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 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旗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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