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效地激励和促进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逐步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绩效管理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矿与所属各基层区(科)队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基层区(科)队与各班组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班组与班组成员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安全绩效的考核分为三个层次,包括矿考核各部门、各基层区(科)队;各基层区(科)队考核班组;班组考核班组成员。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项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无故不参加活动或组织不力的班组,当月按班组和班组长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组织当班安全生产,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交标准班。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机电完好达标,做不到当月按班组和班组长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五条 坚持“三不伤害”原则,班组无轻伤人身伤害,出现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当月按班组和班组长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取消全年班组所有评优资格。
第六条 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而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当月按班组和班组长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七条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监督岗员身边无“不安全行为”,群监员、青年监督岗员本人无“不安全行为”现象。
第八条 安全标志齐全,安全色标醒目。班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严格安全纪律、工作要求和劳动纪律。各种记录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记录。
第九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7.对蓄意制造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