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职工劳动保护力度,积极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在井下有权拒绝班长的违章指挥。
第二条 在存在不安隐患的作业地点,隐患不处理,职工有权拒绝生产。
第三条职工在井下出了工伤,跟班队长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并向调度室汇报,及时把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第四条职工正常上班情况下,严禁无故将其除名。
第五条正常上班的职工,有权领取各项福利,工资、奖金按时发放。
第六条劳保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审批,对新录用的工人和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按规定及时办理核发或停发手续。煤矿因停产或职工病、伤、事假或脱产一个月以上,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在职职工有权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在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以及应急时健康检查;煤矿每年度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单位应具有相关医疗资质。
第八条职工工伤入院治疗期间,由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护理费用按本矿规定发放。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痊愈或者出院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跟伤者协商赔付,并将协商情况及时汇报矿领导,伤者出院且按医院开出的休养期结束后二个月仍未进行赔付终结处理的,按本矿规定处罚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协商不了需要评残的必须由事故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矿长批准,上报公司。受伤人员痊愈且终结后,原则上回单位上班,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