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4.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第二条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第三条 主要功能
1.系统应具有基本的防尘供水功能;
2.系统应具有供水水源优化调度功能;
3.系统应具有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功能;
4.系统应具有过滤水源功能;(具体说明:防尘供水管道与扩展饮用水管道衔接处或在供水终端处增加过滤装置,以达到正常饮用水要求)
5.系统宜具有管网异常报警功能;(水压异常、流量异常)
6.系统宜具有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网压力及流量等监测功能;
7.系统宜保护水管管网功能,以防止灾变破坏。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第二条 系统(设备)布置图、饮水点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条 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第四条 本单位其他科室人员使用图纸、技术资料都必须出具借条,并严格做好记录。
第五条 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三、供水施救轮流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及相关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责任制。
第二条 井下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
第四条 领导必须亲临生产现场,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四、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条 加强供水施救系统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系统设备检修记录表。
第三条 搞好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管网的延伸和维护,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由通维队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五、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协助处理。
第二条 如遇我矿供水施救系统不正常运行,值班领导应及时会同相关人员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四条 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为保证我矿供水施救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进行上报。
第一条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异常种类有:
1.缺水;
2.供水管网堵塞、泄漏;
3.三通、阀门、过滤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
5.其它安全系统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第二条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值班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必须立即通知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管网的排查,并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条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值班人员现场发现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损坏,必须立即维修并上报调度室。、
第四条 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接到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井下带班领导查明原因,报告矿调度室或总工程师。
第五条 接到故障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条 井下维修人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 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监控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