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做到“教育培训零缺陷”,坚持依法强制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培中心,由教培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培训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经理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牵头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党委书记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基层单位区(队)长和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负责每月的自培和日常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监处是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业务领导职责,在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办班审批制度,对学时达不到规定的、内容不符合实际的办班计划不予审批。
第五条 教培中心负责全公司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要制定公司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并于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培训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公司职工的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擅自上岗作业的,一律按违章处理。
第七条 新工人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在其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八条 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必须做到人员、师资、地点、资金四到位,四落实;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要专列帐户,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凡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按正常出勤享受本人工资和福利待遇,严禁单位以各种名义克扣参培人员工资。安监处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参加培训学员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共建立两套全员培训档案,一套由教培中心负责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日常整理、存档和填写;另一套由基层单位负责建立,并做好日常整理、存档和填写工作。培训档案必须一人一档。在人员调动时,基层单位必须填写培训档案转移申请,经教培中心主任同意后,方能转移到新调单位。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即特种作业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内部培训记 录。
第十二条 教培中心定期对各基层单位培训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建立不全、培训档案卡填写不规范,出现缺项、漏项等现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结业考核实行闭卷考试,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教培中心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安监处负责监考、阅卷,对考试成绩达不到80分(百分制试卷)者,累计缺课达到或超过四分之一者,考试作弊者及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凡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外培单位的各项规定,认真学习安全业务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凡被外培单位退回的学员离岗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脱产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培训费用自理,并参加下期培训。
第十五条 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开课堂、不故意拖堂。有事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不旷课。培训结业后,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补考再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经复考仍不合格,再学习期间的生活费自理。无故不参加各类考试的学员,不支付学习期间的工资。
第十六条 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学需求,经公司组干科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聘任人员必须坚持“按需聘用、专业对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选拔,经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按照实际教师授课量进行发放代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