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依法监督、舆论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及时准确掌握各生产环节安全情况,排除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举报人
凡是公司每一名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如实把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以及危及职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举报。同时欢迎关心、关注、支持我公司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各届人士给予举报。
第二条 举报对象
公司机关、各单位的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内容
(一)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煤矿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
(三)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四)生产现场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五)企业领导没按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六)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瓦斯、煤尘堆积超限作业的
(九)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的;
(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十二)井下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上报、停产整改的;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没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
(十五)有自燃发生发火迹象,未采取措施的;
(十六)发生人身及非人身事故的;
(十七)违背集团公司20条安全生产禁令之一的;
(十八)员工违章业的;
(十九)未按国发[2010]23号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
(二十)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完善、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的;
(二十一)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四条 举报地点、方式和联系电话
(一)举报地点分别设在公司纪委监察科和安全监察处。
(二)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公司纪委监察科和安全监察处。
(三)举报电话 :
第五条 有关规定
(一) 各单位要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采用实名制,并严格给予保密,对泄密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
(二)对举报情况不查或查而不实,公司要严肃追究责任者有关责任。
(三)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属实,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公司将从安全生产 奖励基金中对举报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情况不实别有用心、无中生有的,公司将认真调查核实从重处理。
(四)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