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证法字[2001]108号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安安装字[2001]109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结合公司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安物资验收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公司仓库需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首先要进行物资验收前的“安标”验证,“安全标志准用证由交货人同时出示,要严格检验其证件的编号、有效期,以及证件的真伪,严格核对证件所适应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煤安准用证编号与实物标牌是否相符;凡伪造的证件、证件规定与实物标牌不符或超期使用的证件,一律不准验货。
第二条 经证件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特殊物资如井下用电缆、井下用胶带等应经集团公司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矿用产品的有效“煤安”证件及其它证件,一律交库房保管员留存,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记录表内注明产品和生产厂家及证件编号。
第四条 凡“煤安标志准用证”使用期限到期,进行换证的过程中,因公司生产急用的煤安物资入库,需持有此产品煤安证件原发证机关的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入库。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技安装字[2001]109号规定的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的入库,一律执行本规定,对既无煤安证件,一律禁止入库。
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做好“三基”建设工作,凡列入矿用煤安产品目录的,必须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
(一)新购置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器无煤矿安全(MA)标志或纸质粘贴的煤矿安全(MA)标志,一律不得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同时,有(MA)标志的必须网络核准后方准入库。
(二)在办理设备、小型电器交接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有无煤安(MA)标志。
(三)在设备、小型电器发放时,必须验收登记有无煤安(MA)标志。
(四)使用设备、小型电器的单位间转交时,应进行煤安(MA)标志交接。
(五)无煤安(MA)标志的设备、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六)在检修过程中损坏、丢失煤安(MA)标志每件罚款500元;刷漆涂盖或生产回撤过程中丢失、损坏煤安标志的每件罚款200元。
第二条 采购(MA)标志管理制度
(一)采购列入煤矿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与供货厂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
(二)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所采购的物资没有煤安(MA)标志或用纸质粘贴的不准提货。
(三)验收列入煤矿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时,供货商应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员或仓库保管员存档。
(四)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和《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煤安(MA)标志单位的信息。
(五)物资采购部门及合同签订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及《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查验和索要煤安(MA)标志,确保采购的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