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山东省《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对周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将相邻 矿井边界200 m范围内的采掘工程和积水情况标绘在本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
第二条 了解相邻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等。
第三条 掌握相邻矿井因开采而引起的隐患充水因素,如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采掘、废弃巷道的填封处理,以及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等。
第四条 必须与相邻矿井交换相关图纸及资料并签字存档。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与相邻矿井签订安全互保协议。
第六条 雨季期间,由地测科牵头每月及时联系相邻矿井,尤其是采掘工程距我矿井边界较近的级索煤矿和王晁煤矿的生产情况,分析对我矿是否有威胁。
第七条 相邻矿井联系方式及应急电话:
级索煤矿
王晁煤矿
滨湖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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