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有人值守的岗位及机电硐室。
第1条 交接班工作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接班司机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查阅各种有关记录簿的记录事项。
第2条 交班司机必须将当班的设备状态、运行情况、巡回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况等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第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司机不得交班:
1. 对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本班没有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
2. 各种记录簿没有按规定填写。
3. 本班发生的事故未弄清楚情况,或留有能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又未得到上级领导允许离开 时。
4. 不是本岗位的工作人员,又未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意而来接班的。
5. 发现接班司机有病、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司机应拒绝接班:
1. 发现有第三项中任一者。
2. 设备状态及运行情况不明。
3. 安全保护装置及闭锁失灵或损坏。
4. 工具、材料、配件无故丢失或损坏。
5. 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不全或有丢失现象。
6. 设备和工作场所不整洁。
第5条 正式交接工作必须由交班人和接班人共同进行,双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验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时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等。双方共同检查,应作好交接记录。
第6条 交接班工作经双方同意后,均应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盖章或签名,方为有效,未经盖章或签名,交班司机不得下岗,接班司机不得上岗。
第7条 在规定的接班人缺勤时,交班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得到领导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8条 当班工作人员正在操作时,不能交与接班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