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设备选型:购置前应先作出设备规划工作,对于重要的生产设备,应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计划科、财务科、供应科、使用单位和机电运输科,根据生产发展,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方案;根据调查研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平衡后,作出设备的规划决策。同时还要结合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总体规划,补充制订出设备购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2条 如单位要求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办提出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的主持下,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的决策。
第3条 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同时应遵循“先进、适用、经济”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MA标志,非淘汰型产品。
第4条 购置计划由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办汇总编制,经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5条 资产办应参与新建、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的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第6条 资产办在租赁或购置的设备应台台完好,并有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质量验收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装箱单及有关资料。
上一篇: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下一篇:设备开箱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