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矿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订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由资产办制订年度计划,经机电副总审核后报矿长批准,由资产办组织实施。
第2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采购计划经专业副总批准,由资产办在每年12月31日前把次年的采购计划报分管机电副矿长批准,对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矿长批准后,在元月10日前报计划科编入年度维简或安技措采购计划。批准后的矿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
第3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费用的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基金中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4条 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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