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井电气管理,掌握矿井供电系统情况,科学合理地使用好电气设备,杜绝资源的浪费,合理组织矿井的安全生产,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撤除、负荷调整实行负荷审批制度。
第2条 机电运输科负责对井下供电优化设计,降低空载及线路损耗;施工地点工程结束后资产办负责安排设备及时回收上井,杜绝闲置及浪费。
第3条 采掘头面安装时,必须在矿的统一安排下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对采掘工作面供电统一设计,并经机电副总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4条 安装工程开工前十天,施工单位要将工程安装所需的负荷情况报机电运输科,提出用电申请,并由机电运输科指定电源位置。
第5条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工程量及系统情况以及设备型号、性能等,以保证施工及供用电安全。
第6条 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清点设备、电缆安装情况,绘制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每次系统变化后,要及时对图纸进行修订,并在24小时内上报机电运输科,并随时调整供电开关的整定值。
第7条 进入正常回采工作时,视工作面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用电负荷,负荷变化时,必须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写出预定方案,填写好负荷申请单,及时上报电管组进行审批。负荷申请单内容包括:设备容量(负荷大小)、使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