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凡列入矿用煤安产品目录的,必须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对井下使用机电设备、小电的煤矿安全(MA)标志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新购置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小电无煤矿安全(MA)标志或纸质粘贴的煤矿安全(MA)标志,一律不得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同时,有(MA)标志的必须上网核准后方准入库。
2.在办理设备、小电交接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有无煤安(MA)标志。
3.在设备、小电发放时,必须验收登记有无煤安(MA)标志。
4.使用设备、小电的单位间转交时,应进行煤安(MA)标志交接。
5.无煤安(MA)标志的设备、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检修过程中损坏、丢失煤安(MA)标志每件罚款500元;刷漆涂盖或生产回撤过程中丢失、损坏煤安标志的每件罚款200元。
1.对供货厂家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
2.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带有煤安(MA)标志。
3.对采购的物资没有煤安(MA)标志或用纸质粘贴的不准提货。
4.对采购设备及小电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资产办公室存档。
5.所购物资在验收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存档。
6.采购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和《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煤安(MA)标志单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