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矿灯的正常使用,对无故损坏者(丢失或违犯规程使用者)按如下规定赔偿:
第1条 丢失矿灯锁钥匙者应及时向充电人员说明,要求更换灯锁,并交纳换锁费用20元。个人不得擅自换锁,违者罚款50元,因个人未声明造成矿灯丢失者,罚责任人200元,由于未锁灯而造成丢灯的,罚持灯人200元。
第2条 使用人员不得随便拆卸矿灯零部件,发现矿灯被拆卸,除按矿灯价赔偿外,给予罚款50元,在井下拆卸矿灯引起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因对矿灯违章使用,损坏矿灯零部件赔偿标准如下:
1. 整灯丢失损坏者赔偿200元;
2. 灯头损坏者赔偿20元;
3. 灯泡丢失损坏者赔偿5元;
4. 灯头玻璃损坏者赔偿10元;
5. 灯头电缆损坏者赔偿20元;
6. 灯头锁螺丝丢失损坏者赔偿10元;
7. 电池盒损坏者赔偿80元。
第3条 矿灯使用人员上井后,矿灯要及时上充电架并按规定充电,不执行者经检查发现一盏罚款10元。
第4条 严格矿灯考勤,加强矿灯维修,保持灯、架、机房清洁卫生,经检查不合格者,罚当班人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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