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新安煤业公司矿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车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特种设备分管科室(机电运输科)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资产办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第四条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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