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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绳绞车 安全使用管理 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5: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无极绳 绞车 安全 使用 管理 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采掘辅助运输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无极绳绞车的运行、使用及管理等工作,优化采掘辅助运输系统,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1条 运行制度

1. 无极绳绞车司机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必须了解无极绳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及完好标准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持证上岗。

2. 无极绳绞车安装完毕后正式运行前,必须经机电运输科、安监处等单位联合验收后方准运行。无极绳绞车实行挂牌管理,运行许可证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制作,做到一车一证。验收不合格、检查问题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由机电运输科运输专业组应及时摘牌撤火,严禁绞车运行,待处理完毕后方准再次发放运行许可证。

3. 无极绳绞车硐室内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许可证等管理牌板。

4. 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5. 无极绳绞车运行前由绞车司机对梭车运行范围内的沿线轨道进行详细检查,轨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严禁运行无极绳绞车。

6. 无极绳绞车运输物料时严禁跟人运输综采设备或特殊材料确需跟人时矿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7. 司机必须集中精力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行车时不得和他人交谈。

8. 每次运输不得超过计算的最大车数和重量,严禁超载、超挂、蹬勾,运送“四超”车辆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2条 检修制度

1. 无极绳绞车的使用维修原则应执行“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多单位使用的无极绳绞车,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

2. 每次开车前由现场司机对无极绳绞车本体、通讯和信号、张紧装置、安全设施及轨道等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并填写运行记录。

3. 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维修人员每天对下列内容作出检查:

(1)每天对信号、漏泄通讯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信号灵敏可靠,通讯畅通。

(2)每天检查绞车及张紧装置基础螺母有无松动,保持紧固。

(3)每天对减速机油位进行检查,油量不足时及时补充。

(4)每天检查开式大小齿轮及时加入机油或黄油,保持其润滑良好。

(5)每天检查刹车石棉带磨损情况,磨损超限时及时更换,及时调整制动闸间隙至合适大小。

(6)每天必须检查滑轮和配重上下移动是否自如,确保无卡滞现象。

(7)每天必须检查梭车上固定钢丝绳的两只楔块,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8)每天检查各轮组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转动不灵活或磨损严重时,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保证轮组转动灵活;对沿途轨道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达到生产安全标准标准

(9)每天检查滚筒绳衬磨损情况,绳衬磨损到固定绞制螺栓后要及时更换。

(10)每班运行前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钢丝绳每天必须检查一次。对磨损、断丝、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梭头部位及梭车前后10米内的钢丝绳)、处理并作好记录。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25%时,必须立即更换。

4. 各轴承、张紧配重导杆等按照润滑周期由使用单位维修工进行定期润滑注油,发现磨损较快或有异常响声时,应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或更换。每周对各滑轮加注钙基润滑脂一次,每半月对轴承加油一次,每三个月清洗一次轴承。

5. 使用单位维修工每天检修完毕后,认真填写记录且放置在现场,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应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钢丝绳松弛或打滑时,须及时进行张紧处理。

6. 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无极绳绞车的检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维护、维修不到位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 安监处、机电运输科专业组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完好要求的无极绳绞车,落实责任单位整改,不整改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落实罚款。

第3条 检测规定

1. 新敷设的钢丝绳正式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委托有国家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 无极绳绞车安装后正式运行前,由使用单位申请业务管理单位对绞车本体、制动装置、保护装置等各部分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各参与试验的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挂牌运行。

第4条 考核办法

1. 未经审批领用绞车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 绞车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按违章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 不正常使用运输安全设施的,按违章论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 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按违章论处,处罚当班司机50元/次。

5. 绞车电机、减速器及滚筒等部位未进行清理的,处罚当班绞车司机30元/次。

6. 钢丝绳严重磨底板,对责任单位按50元/处处罚。

7. 绞车使用后开关把手未闭锁,牵引车未按规定停放,处罚当班绞车司机50元/次。

8. 未按规定挂车,按违章论处,按100元/次处罚责任人。

9. 使用不合格的插销或连环,按50元/处处罚责任人。

10. 绞车润滑部位无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

11. 托压绳轮被浮煤(矸石)卡死,处罚责任单位30元/处。

12. 未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并填写各种检查试验记录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13. 损坏绞车的部件,导致失爆,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按违章论处。

14. 现场未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处罚责任单位50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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