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设计使用单轨吊机车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单轨吊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单轨吊安装使用创造条件。采区车场应设置材料换装站,换装站应满足使用要求。
第2条 巷道的宽度、高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正常运行区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设备允许值。
第3条 蓄电池单轨吊应设置充电硐室,硐室的通风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4条 井下应设置列车存放硐室,列车存放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硐室内单轨线路的设计要利于单轨吊机车进出,能容纳井下单轨吊车总数的50%以上,列车与硐室、列车与列车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列车与列车间应设人行道。硐室内要设有灭火装置和专用照明设施。
第5条 单轨吊轨道的高度应采用专用吊挂链环和专用卸扣进行调整。专用吊挂链环的长短需根据巷道的不同高度而定。需接链环时,用专用卸扣和高强度螺栓连接并上紧螺母,配齐平垫圈和弹簧垫圈。
第6条 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10.9级,卸扣可使用16Mn钢或机械性能相当的材料,吊环链应选用GB/T12718标准的高强度圆环链。连接件及紧固件使用前应做不小于150kN集中载荷的抽样试验。
第7条 单轨吊轨道的各吊挂点间距偏差不得大于15mm,10组吊挂点间距的累计偏差不得大于30mm。
第8条 当采用锚杆悬吊时,每个单轨吊挂点需用双锚杆吊挂,单根锚杆锚固力不得小于100kN。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锚杆露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悬挂单轨的两条圆环链夹角应在30°~ 60°之间。
第9条 采用工字钢棚支护时,可用顶梁或在顶梁间加小短梁等方式悬挂单轨,支架间应设纵向拉杆。其悬挂点做100kN预定集中载荷试验时,顶梁不得产生塑性变形,顶梁与小短梁的连接不得产生松脱或破坏变形,整组支架应能可靠支撑围岩压力。
第10条 采用型钢支护的巷道,悬吊装置与顶梁应用固定的卡具连接。工字钢棚顶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足够的刚度。
第11条 单轨曲线段,除了悬挂链外,每一悬挂点还应沿径向增设一对拉紧链,以限制轨道的横向摆动。
第12条 单轨吊道岔一般布置在不大于5°的单轨线路段。道岔活动轨的摆角不得大于11°。道岔框架4个悬挂点的受力应均匀,固定点数均匀分布不少于7处,对每个悬挂点要做不小于100kN的预定集中载荷试验。
第13条 机车过风门、弯道、道岔、变坡点、换装站等地点时,应提前减速运行,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鸣笛通过。机车在运行中非紧急情况下,严禁使用紧急制动停车。起吊梁上的工作链不起吊物料,在机车运行时,必须将链条收回,以防机车运行时摆动撞击巷道内的设施造成事故。
第14条 机车在巷道里原地不行走、不工作时,超过20分钟应关闭机车。司机远离机车时必须拔出钥匙,并妥善保管。
第15条 使用机车专用车辆起吊时,要确保挂钩牢固可靠。长物料应使用专用吊装链或绳套吊装、捆绑,起吊距底板100mm以上。
第16条 起吊物料必须使起吊梁两钩载荷均匀,高低水平一致。起吊载荷要符合起吊梁吨位要求,禁止超载起吊。起吊大型设备必须悬挂专用起吊梁架。设备吊运时,必须吊挂牢固。承载起吊臂必须均匀分配。
第17条 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卸放物料时,必须平稳可靠。
第18条 单轨吊各硐室内应悬挂相关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司机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车工(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充电工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机车检查检修制度,加油注意事项,设备运行、保养管理制度等。
第19条 单轨吊各硐室、换装站等地点必须干净、整洁、照明充分。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回收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的回收筐内,并及时运送至地面处理。
第20条 机电运输科联系检验机构依照NB/T 10176-2019《煤矿在用单轨吊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804-2016《煤矿在用单轨吊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开展单轨吊安全性能检测相关项目的试验。单轨吊使用单位做好人员、工具、材料配合工作,并做好安全性能检测施工措施的编制、学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