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矿用车辆 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5: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车辆 车辆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用车辆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矿用车辆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满足矿用车辆供应及生产需要,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矿用车辆的使用分类

矿用车辆分为普通车辆与特殊车辆。

1. 普通车辆

普通车辆分为1t固定矿车及平板车

(1) 1t固定矿车

运输范围:沙、灰、石子、矸石、煤等散状物料;小于矿车长度和高度的各类小型

材料(非易燃、易爆品);杂物等。

(2) 平板车

运输范围:各类超出1t固定矿车长度的材料;重型材料、设备等。

2. 特殊车辆

(1) 翻斗车

运输范围:用于工作面短距离转运,只允许装运煤和矸石。

(2) 开关车

运输范围:用于防爆开关的运输工作。

(3) 油桶车

运输范围:用于各类桶装油脂的运输工作。

第2条 矿用车辆的管理责任划分

1. 运搬工区

负责公司矿用车辆管理,主要是协调各单位矿用车辆的使用、运输以及矿用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各单位正常用车。

2. 调度室

负责编制月度矿用车辆使用计划,主要是根据生产单位上报矿用车辆需求表,合理制定供车计划

3. 综考办

负责对运搬工区矿用车辆供应、管理的考核。

第3条 矿用车辆的使用流程

1. 矿用车辆使用申请

(1) 矿用车辆的供应计划由调度室根据公司生产计划每月组织制定,并将制定的矿用车辆供应计划下发运搬工区,由运搬工区按照计划执行。对于新增采掘头面的矿用车辆供车应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调度室批准后,运搬工区按照批准情况执行供应。

(2) 平板车及特殊车辆的使用应由各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运搬工区运输调度递交矿用车辆使用计划书面申请,申请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运输调度根据生产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并及时调配车辆,运输至交接地点。

2. 矿用车辆交接管理

(1) 矿用车辆交接办理。各类矿用车辆运输到位后由用车单位现场开具矿用车辆使用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如若使用单位无人员现场办理交接的,矿用车辆到位后由运搬工区电话通知使用单位车辆到位,及时使用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矿用车辆交接地点。矿用车辆具体交接地点分别为:-300车场、31辅助采区轨道区域,-360大巷、-430车场、-550车场、-650车场。

(3) 矿用车辆到位后24小时内,使用单位必须将矿用车辆提升运输到使用地点,否则按照压车进行处理。

3. 矿用车辆回收

各使用单位将矿用车辆使用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将矿用车辆运输至交接地点,方便运搬工区对矿用车辆回收管理。

4. 车场座底车管理

为提升矿用车辆运输效率,方便车场矿用车辆管理,根据车场使用频率设置一定数量的座底车。

5. 车辆检查管理

工区的车辆管理员每天不定时间对井上、下车场的矿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矿用车辆的单位电话通知,责令时间整改,对通知后仍未整改按照处罚规定进行处理。每月对矿用车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处罚情况报督察办。

6. 处罚管理规定

(1) 矿用车辆交接管理处罚

1) 运搬工区将矿用车辆运输到交接地点后由用车单位当班出具矿用车辆使用交接单。对拒不出具矿用车辆使用交接单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每拖交一天,罚责任单位50元。

2) 矿用车辆使用单位在归还矿用车辆时,必须将矿用车辆运输至各个交接地点,由运搬工区组织回收,否则按照压车标准进行处罚管理。

(2) 矿用车辆压车管理处罚

1) 使用单位未及时使用处理矿用车辆造成压车的,第一天罚责任单位50元/车,第二天仍旧不处理的加倍处罚,以此类推,同时连带责任单位党政10%绩效罚款。

2) 对出现压车的单位由运搬工区调车员通知整改,2次通知不整改的由调度室组织分析,并停止供应该单位矿用车辆以及材料,造成生产影响的责任自负。

3) 使用单位严禁将料车内材料卸在主运输车场内,否则按照影响车场运输进行罚款,每车罚责任单位200元,连带单位党政50元。

(3) 矿用车辆使用管理处罚

1) 用车单位要爱护车辆,不得人为损坏。否则一经发现按破坏设备论处,责任人按违章处理,对责任单位按照车辆原值处罚。

2) 所有用车单位不得使用坏车装车,如发现有坏车时,及时通知运输调度,运输调度及时协调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车,副井井口不得给予提升。

3) 对于特殊设备的运输,现有矿用车辆不能满足装车提升运输时,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待运搬工区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否则每发现一辆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时严禁提升运输。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巷、车场内私自卸车、截车、争抢车,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责任人给予“三违”登记处分,并停止使用单位的矿用车辆供应。

(4) 矿用车辆卫生管理处罚

1) 运搬工区将车辆交付使用单位时,必须保证清洁、完好,如果发现大车底有杂物、车辆不清洁、不完好等情况时,必须对大车底矿车及时进行清理,保证矿车有效容积和载重量、完好使用,每发现一个大车底矿车,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2) 所有用车单位使用矿用车辆装清仓煤泥、水沟杂物等,不可装车太满,装矸石、煤等应低于煤车上沿(离车沿300mm);同时做好保护,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将煤泥、杂物等溢漏在运输途中,影响运输安全和巷道卫生。回收的设备表面应无积尘,否则运搬工区有权不予运送,并对其进行50元/车的罚款。

3) 所有回撤的设备必须由封车单位按照清洁生产标准进行清理,否则罚款100元/车,且不予提 升。

4) 所有出入井矿用车辆必须保证清洁,对矸石车、水泥车、沙车、1吨矿车由运搬工区加装防尘罩,负责把关卫生状况不达标的车辆严禁提升上井,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50元/车。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