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加强矿车连接装置(连接插销、三环连接链)规范管理,确保提 升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各单位要根据提升运输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编制“连接插销、三环连接链等矿车连接装置计划申请”,由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报运搬工区汇总。运搬工区根据库存情况,统一申请采购计划。严禁其他单位私自计划、领取矿车连接装置,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2条 采购中心采购按照《矿车连接装置申请计划》采购合格产品。矿车连接装置到货后,由物质供应中心采购牵头,机电运输科、安监处、运搬工区等单位参加,对产品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运搬工区统一领取。
第3条 各单位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配齐矿车连接装置,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如发现损坏或者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并及时到运搬工区以旧换新,领取检验合格的矿车连接装置。检验到期的矿车连接装置要提前一个月交送运搬工区,由运搬工区统一安排送检。
第4条 各单位所有在用的矿车连接装置每年必须检验一次,运搬工区每年联系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及时送检。
第5条 送检合格后的矿车连接装置,由运搬工区统一管理存放,并建立领用、发放台账,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6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矿车连接装置管理台帐》,严格管理使用。使用后要定置摆放,严禁乱丢乱放。出现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照原价3倍金额罚款。
第7条 各单位要严格使用检验合格的、完好的矿车连接装置,斜巷和平巷的矿车连接装置不得混用。安监处负责对各单位连接装置的日常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矿车连接装置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重“三违”登记。
第8条 对确需报废的,运搬工区负责集中报废。
第9条 在矿车连接装置检验过程中不合格的,一律进行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