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队(区)长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汇报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对待各突发性事故,无论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机电、顶板等非伤亡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严禁瞒报或不报。
第二条 发生重大或人身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区(队)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分管科长、分管矿长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
第三条 非伤亡事故
(1)系统事故,事故单位队长或书记、机电科长、分管科长、调度主任、分管矿长必须第一时间到调度室,事故单位队长或书记、业务科长、调度主任、安全科长必须到现场。
(2)一般生产或机电事故,事故单位队长或书记必须有一人到现场,分管科长必须到调度室。
第四条 调度员应急处置程序:
(1)调度员在接到上述事故汇报时,应及时按照新安煤业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逐级上报各级领导或部门,并及时汇报集团公司、济宁市能源局和鲁南分局,并积极协助公司领导,抓好各项决策的传达,确保领导下达各项指令能够快速执行。
(2)事故发生处理中,要认真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