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的重要情况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 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的。
(2)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