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装备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提高物资装备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整合资源,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定额由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确定,在采供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资产办设备库和相关专业部门存放。
第二条 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做到专库存放管理,建立台帐专人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物资装备储备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条 应急物资装备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第四条 对应急物资装备要加强保管保养,机电配件有锈蚀的要及时除锈和涂油。有失效期的物资装备必须及时调换、更新。确保应急物资装备不变质、不变坏、不移用。
第五条 应急物资装备的调用,须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用应急物资。动用后要及时补充回复。
第六条 应急物资装备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相关单位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第七条 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装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装备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能返回使用的返还给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