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条 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第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五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作业人员。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告知的方式:在工广或井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以牌板形式公示,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健康办公室、宣传科、通风防尘科、机电运输科、洗煤厂、卫生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