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三条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5.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8.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第七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第八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整理、汇总及上报。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