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对所用的设备要精心维护和保养,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使用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配件不得拆东补西。非经机电矿长签字批准,一律不准拆卸设备,否则,一次对该单位处以2倍部件价格的罚款。拆卸的设备要在10天以内由该单位负责恢复完好,10天以内拆卸单位不能恢复好,由机电部安排恢复,由责任单位承担该设备的维修费和配件费,并以每天200元的罚款累加,直至修复完毕。
2、要加强对电动机、电缆的管理。出现电动机烧毁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KW以下的各类小电动机每台按500元罚款;1KW-10KW每台次按1000元罚款;10KW以上每台次按KW/100元进行处罚。电动机电机(转子)损坏每台按原价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撤除升井的设备,上交时必须保证零部件的完整,否则视损坏程度,按设备原值的5—100%进行罚款。正常的维修费用由矿承担。
3、新安装设备的交接由矿统一安排,由机电部牵头,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建好台帐。
4、每月的25日至月底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将本单位设备的数量、状态表报到机电部进行对帐,对不及时或不对帐的单位,将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按机电部的台帐为准。
5、机电部应随时对井上下设备的使用状态及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6、对于设备或部件乱扔乱放现象,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视情况进行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