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部是矿井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矿井机电设备维修统一管理。
2、工作面、掘进迎头撤出的以及日常更换下来的机电设备必须到相关维修单位处卸车,或按设备管理组要求交到指定地点卸车,升井的机电设备必须在24小时内卸车上交,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脱延,不得压车。否则,每脱延一天罚款200 元,维修单位不得拒收,否则因设备无法及时进行维修而影响生产,每次对维修单位罚款500元。
3、设备维修前的验收。设备进入指定修理车间后,机电部设备管理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对损坏丢失的部件逐一登记,三方签字后一式三份,对丢失的部件,按其原值的2 倍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对损坏的部件认真分析,视情况进行处罚。
4、维修单位要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维修范围分工开展维修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对于规定范围之外的维修工作,由机电部统一安排,被安排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每拖一天罚款200元,并因此影响生产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负责。
5、设备维修质量标准:机电设备维修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设备维修要保质保量,禁止野蛮操作,乱敲乱砸,如因此造成设备、配件损坏,对维修单位按损坏设备、配件原值的2倍罚款。
6、设备出厂的验收:设备维修好,可以出厂使用时,由维修单位向机电部提交验收申请,机电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严把质量关。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维修单位在下井使用前全部处理完毕,不得带病入井,否则,每条问题对维修单位罚款100 元,并由维修单位负责下井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维修单位负责。设备验收工作必须在机电部规定的维修日期之内完成,否则每拖一天罚款 200元,并因此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由维修单位负责。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经多方签字后,做为该设备维修费用定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