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清查一起进行,设备由于磨损严重、腐蚀、老化、精度性能指标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⑴、凡经过长期使用,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极不合理,已达到规定年限,折旧已提完的设备;
⑵、遭受意外灾害使设备损坏,其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的80%以上的;
⑶、设备结构陈旧,技术状态低劣和安全设施不全,虽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又无法修复或改造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2、报废设备的处理:
报废设备的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由机电部牵头,经鉴定确实需要报废的设备由机电部负责报上级公司,待批准后,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⑴、作价处理给利用的单位(除汽车外)。
⑵、作废物处理,但使用单位需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拆卸留用。
⑶、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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