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运行管理,保证设备连续、稳定和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班记录表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设备的全部运行工作,有接班人员负责。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交接班手续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有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在处理事故时( 但可在告一段落时,得到调度同意,进行交接班);
2.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3.交接人员完成交接事项,双方同意后在运转记录上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岗。
4.工具不齐全,没有按要求做好的不交班
(五)接班负责人应该做到:
1.交接班前发生事故,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2.审阅运行记录,对安全运行和设备进行较全面检查,并在运行日记上签字。
3.当发现接班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如饮酒)时,交班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不得交班。
4.当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班组长。
(六)交接班应做到“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