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召开全国矿山安全防范视频会议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全国矿山安全防范视频会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报近期矿山事故情况及教训,分析研判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对下步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督促各地坚守安全底线、严格精准执法,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保供、稳产保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应急管理部21号办公区A511会议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安全总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名单见附件1)总部分管负责人。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重点市、县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区域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市、县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监管部门、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分会场(含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处级以上干部(省级局可视情确定参会范围)。
有关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中央企业下属各涉煤企业和各省属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部分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安排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煤矿企业就近参会。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本地区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就近参会。有关市、县级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各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将参会人员名单(附件2),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别将参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于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11时前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系人及电话:常海涛,18056193199、010-64464032、64463673<传真>)。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请书面说明原因。
(三)各会场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拟参会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地方疫情防控规定的,应更换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一律佩戴口罩、间隔就座。在主会场参会的重点矿山企业总部分管负责人,会前14天如有离京的,需携带48小时内在京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请各分会场按照主会场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视频连线开机调试工作。
(五)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场,严肃会议纪律。
附件:1.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2.参会报名回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