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职责范围
1.组织制定和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1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2.负责落实监控系统有效、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14.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5.负责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8.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八、组织保障
21.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办企,依法管企
2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3.依法生产和建设。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六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