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采掘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职责范围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参与组织制定冬季和雨季“三防”应急预案。
3.参与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参与制定矿井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5.负责分管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总体规划与工作部署。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分管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7.参与审查企业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长期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等。
8.负责按照矿井生产能力和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保证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接替有序,预防“三超”行为,杜绝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
9.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顶板压力动态监测及顶板管理、矿压治理等。
10.负责组织安排全矿采掘机电设备的安装(拆除)、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的跟班工作。
四、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2.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3.参与组织矿区冬季和雨季“三防”检查工作。
14.参与矿井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5.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矿井生产,参与组织查处基层单位违反工程设计,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行为。
16.参与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落实生产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遇到的各类问题。
17.科学合理选择支护方式,组织开展矿压治理和顶板管理研究,减少顶板事故。
18.参与查处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0.参与领导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
21.贯彻落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意见。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23.参与事故和灾害处理、抢险救援。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六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