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支护工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熟知并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1.熟知并履行本岗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参加岗位工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参加安全学习例会、班前会学习,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7.负责落实和处理本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排查事故隐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0.作业前必须对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1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严禁空顶作业。
12.严格按照锚杆(索)工操作规程作业,锚杆(索)孔深度、锚杆(索)外露、配件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13.打锚杆(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附近不得有闲杂人员。
14.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自己的安全自保负责,与员工实行安全联保互保责任制。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5.认真落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做好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整改。
16.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做好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18.参与事故和灾害处理、抢险救援。
九、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9.定期参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七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