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通风副科长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协助科长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建议和意见并负有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检查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其本科室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和决定。负责本队的安全工作,狠抓工艺过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负责新上班工人的入井安全工作,处理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各类三违行为。负责指导现场人员的安全行为规范,分析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科长汇报。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解决现场工作上的安全技术问题。 严格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的现场检查与日常管理,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 配合科长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盲巷管理、排放瓦斯、采空区防灭火日常检查等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参加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参加“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 抓安全,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反“三违”,发现“三违”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及当班的安全、环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内部分工落实相关标准要求并负有监管职责。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六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