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生产副矿长主要协助矿长履行安全生产、矿安委会成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采掘系统、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3.负责分管范围内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推广前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4.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负责矿井停产1个月以上时复工复产前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7.对矿井采掘专业、调度专业、应急管理及综机管理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认真落实隐患治理措施;负责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
8.负责按照确定的采掘方法、采掘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9.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采掘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特殊时期的工作组跟班。
10.制定掘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掘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门、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科室及区队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工作。
11.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掘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管理,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2.组织开展采掘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掘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13.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安全调度指挥中心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14.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15.采掘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掘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16.参与审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7.参与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指导采掘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掘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18.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9.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0.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21.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3.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副矿长职责。
二、责任追究
24.排查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部门给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8.因外出期间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副矿长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29.分管范围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种过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30.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
31.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