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机电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矿安委会成员。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督促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监督落实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5.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具使用情况。
6.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7.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8.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
9.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11.监督落实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组织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等事故隐患。
12.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13.监督落实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14.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每旬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15.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机电运输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审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6.组织开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专项检查。
17.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8.组织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19.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20.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专业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1.参与制定矿井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22.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23.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4.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25.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责任追究
27.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部门给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31.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3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