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安全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全面抓好全矿安全生产,矿安委会成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职责。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1)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技术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6.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评价工作。
7.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开展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安全生产遇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1.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2.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13.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和地测防治水管理办法等。
15.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16.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和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18.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作业组织生产行为;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参与瓦斯浓度超限报警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0.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1.组织对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2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23.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举报事项。
(八)其他
24.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26.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二、责任追究
27.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监督促治理措施落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部门给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1.因外出期间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