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通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委会成员。负责通防专业安全责任,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2.组织制定通防专业、通风区、探放水队、六大系统维护队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资料。
5.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
6.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基础台帐。
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专业专题会议。
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行为。
9.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10. 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1.矿井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及职业病危害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监管部门给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6.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通防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