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是矿安委会成员,抓好矿工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组织职工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创建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做到“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要熟知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工会主席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注意职工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的措施。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地进行文明安全生产。
3.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4.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6.按照规定要求,每月公示矿领导带班情况。
7.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2.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3.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7.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