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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09:5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程师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掘进副总工程师煤矿开拓、掘进、巷修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工作实施安全监管。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并依法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煤矿开拓、掘进、巷修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加强对分管专业部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掘进副总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巷修技术管理水平。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与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工作面的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工作面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与验收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合理开发“三量”计划,为矿井规划、开拓、接续提供准确资料。 协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风险辨识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辨识出的风险未进行分级并制定有效管控措施的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技术管理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在带队安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分管范围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种过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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