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副矿长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责,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工作实施安全监管。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机电运输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机电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对煤矿机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检查矿井提升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参与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3.组织审查矿井提升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审查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建立机电设备台账,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4.参与制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协助机电副矿长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6.协助机电副矿长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转。组织审查年度机电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指导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7.督促完善供电、提升系统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等安全保护装置。
9.协助机电副矿长对机电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10.负责组织机电设备、材料检测检验,防止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矿用产品入井。
11.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2.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区供电安全保障措施,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13.协助机电副矿长进行机电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每旬参加一次分管矿长组织的机电专业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14.协助机电副矿长进行机电专业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每旬参加一次分管矿长组织的机电专业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5.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组织机电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16.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参与1次机电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17.协助机电副矿长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计划。
18.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19.参与查处机电系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2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2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2.未及时组织煤矿机电系统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4.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5.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方面的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6.煤矿机电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7.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8.未对机电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系统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9.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0.编制“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3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2.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4.分管的机电专业发生技术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3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6.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对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