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通防副总工程师主要协助通风副矿长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技术防治管理职责,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职责。必须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工作实施安全监管。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一通三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必须积极配合通风副矿长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按职责权限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协助总工程师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督促通防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协助通风副矿长组织制定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查通防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一通三防”人员培训计划;参与“一通三防”人员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检查“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协助通风副矿长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组织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协助通风副矿长进行通防重大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问题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协助、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及以上事故追查; 协助通风副矿长进行“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协助通风副矿长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审核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 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通风副矿长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等基础参数测定等工作。 负责编制并实施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 负责编制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开展瓦斯日分析工作。 协助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防治措施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负责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审批,及瓦斯抽放管的安装设计审核及检查验收。 负责抽采队日常监管,瓦斯管道损坏断裂事故的抢险指挥。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 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参加“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参加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瓦斯治理工作情况会议。 参与“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负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风险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职业病危害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问题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监测监控系统出现设备故障,维护不及时,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 (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因外出期间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分管范围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种过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