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是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分管技术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人,对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等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检查工作。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建立健全本部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中安全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3.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参与审查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安全技术措施,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地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4.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参与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和探放水工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对分管部室及探放水作业队伍的技术指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5.负责开展防隔水煤(岩)柱、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防治水工程等设计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收集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矿井闭坑报告等工作,做到资源合理开发、“三量”平衡,审核各种上报图纸资料。
7.组织制定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查地测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地测防治水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8.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业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要求档案化管理。
9.负责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灾情况及隐患并解决落实。
11.负责地质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负责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
13.组织开展对地质构造(含导水断层、陷落柱)和主要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14.负责审查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地质和文地质预报、探放水设计、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效果验证报告等。
15.制止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行为,确保采掘活动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
16.组织开展矿井测量、地表沉陷监测工作;审查巷道贯通通知书;组织开展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7.负责建立地测防治水基础图纸、资料和台账。
18.组织制定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水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水害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9.组织召开有关地测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地测防治水重大问题。
20.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21.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
22.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排查工作。
2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4.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2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7.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地测防治水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风险辨识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辨识出的风险未进行分级并制定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8.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9.对煤矿地测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在地质测量、防治水,“三量”开发等技术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0.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防治水副总负直接责任。
31.编制矿井开拓、采区设计时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2.未及时组织修编矿井地质报告,未及时整理归档各种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3.擅自对外提供矿井地测资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4.未及时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计划,未组织进行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灾情况调查,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5.技术管理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7.分管部门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38.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对于上述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