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处副处长主要协助安监处处长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负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对矿井采掘单位井下施工地点派驻安监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等专业知识,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编制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专业、区队编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指导专业、区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处长提出具体建议。
4.参加由本处召开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并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履行职责,检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监督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整改,制止违章行为。
6.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7.参加对分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抢救处理和调查分析,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8.监督检查企业所属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9.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处罚和管理。
10.监督检查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3.安监处副处长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负主要责任。
14.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15.不能按时参加安监处召开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16.不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进行及时督促整改,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1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18.安监人员下井检查中未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仪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执行情况,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以及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19.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0.分管部室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副处长负领导责任。
2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