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标办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质标办主任是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质标办主任在安监处处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矿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等专业知识,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在安全矿长领导下,开展安全质量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检查工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2.建立健全本部室安全质量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负责组织本部室人员每旬对验收检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进行一次辨识评估。按照辨识评估的安全质量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传达到风险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
4.负责抓好本部室工程质量、安全准入、开工申请督办验收等管理工作。
5.参加由矿组织召开的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及时汇总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中安全质量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及时督促质量验收员监督整改落实。
6.监督安全质量验收员上岗情况,对安全质量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地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7.协助安全矿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与考核。
8.及时参加矿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于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危险源治理情况,按时得到有效的监督、整改。
9.经常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仪器的使用。
10.落实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工作的开展与月度采掘工程质量等级考核工作。
11.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及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12.参与采掘各类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督促执行。
13.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隐患与职业病危害的排查工作。
14.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验收员月度会议,组织安全质量验收员参加安全学习培训,积极参加矿、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对排查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督促监督整改。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标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质量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18.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质标办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9.质标办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20.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质量管理文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质标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21.未按要求参加矿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质标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22.现场发现质量验收员未按照规定验收和质量验收员空岗、漏岗、脱岗现象,质标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23.未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未按规定排查落实“双预控”管理,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质标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24.未经常深入现场,造成采掘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与职业病危害排查、对排查出安全质量隐患、职业病危害治理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督,质标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25.发现或得知检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质标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2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质标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2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负直接责任。
29.对上述负直接责任或监管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