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处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生产技术处处长是生产专业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管理责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协助生产副矿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协助生产副矿长组织采煤生产的系统、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发生变化时与分管范围内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推广前的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4.协助生产副矿长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协助生产副矿长组织采煤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认真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及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6.组织编制煤矿的采煤、掘进工作面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工作面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7.组织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8.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9.负责组织本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
10.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并对本专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11.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煤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2.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13.认真审核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督促建立采煤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4.按规定组织本科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7.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分工范围内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进行分级管控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辨识的风险未进行分级管控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辨识的重大风险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19.对煤矿生产专业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20.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21.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煤、掘进工作面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22.在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3.在组织的采煤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5.因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6.因本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8.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安排不到位,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9.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0、在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