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处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生产技术处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生产技术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在生产技术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生产专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履行管理责职,保证生产专业在进行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规、指令及技术政策,指导回采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措施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审批。
3.参与原煤生产月、季、年度作业计划,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矿井生产接续规划及材料消耗计划的编制。
4.认真做好生产技术管理,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5.抓好生产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抓好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复查,积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三大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6.认真做好各类数据、报表的统计、分析、处理并妥善保管。
7.必须尽心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处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不能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1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存在明显不足或严重缺陷,审批中没有发现的,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13.专业分管范围内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生产技术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