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处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通防处处长是通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通防处处长必须在通风副矿长领导下,开展 “一通三防”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一通三防”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技术管理职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等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积极配合矿长、通风副矿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专业、区队编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指导专业、区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本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 参与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一通三防”灾害治理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制定“一通三防”人员培训计划;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合通防副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工作。 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严格把关煤矿生产及接续方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 参与审查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技术水平。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等工作。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火工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相关的职业病危害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相关职业病危害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检查矿井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矿井通风、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情况;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和台账。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数据准确、及时。 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调查工作,按职责权限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参与“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风险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职业病危害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问题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处处长负主要责任。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 (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因本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处处长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