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处副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通防处副处长应积极协助通防处处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通防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配合处长组织进行通防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处副处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处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配合通防副总、通防处处长抓好本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相关职业危害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 (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处副处长负重要责任。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及相关职业病危害等检查,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管控措施落实的,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