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运处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机运处处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管理机运科下属区队各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检查机电运输岗位工种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监督检查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
4.审查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建立机电运输设备台帐。
5.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制定落实极端天气条件下矿区供电安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参与查处机电运输系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运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配合有关科指挥中心,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9.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10.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1.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2.经常深入现场,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落实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13.参与审查机电运输岗位安全培训计划,参与开展机电运输岗位工种业务培训。
14.每旬至少应组织1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15.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6.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检查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17.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18.每年至少参加1次机电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9.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0.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21.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运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24.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运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6.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7.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8.机运处处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负管理责任。
29.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运处处长应负管理责任。
30.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运处处长负管理责任。
31.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运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3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4.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未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与职业病危害排查、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治理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督,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5.由于未落实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事故的,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6.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7.未组织制定本科指挥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38.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运处处长负管理责任。
39.分管区队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运处处长负管理责任。
40.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运处处长负管理责任。
41.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运处处长负管理责任。
42.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4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运处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运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4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