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运处电气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机运处电气技术员应协助机运科主任工程师在分工范围内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机运处电气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机运处处长、机运处主任工程师开展机电电气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运处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照分工协助机运处主任工程师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按照分工协助机运处处长、主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4.及时对现场电气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6.协助机运处主任工程师对电气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7.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电气试验、技术测定等工作。
8.根据分工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9.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安全隐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及时向机运处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10.协助机运处处长、主任工程师搞好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1.根据分工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电气技术管理状况,向机运处处长、主任工程师提出具体意见。
12.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煤矿电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13.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档案部分归档、检查及评比。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1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运处电气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7.编制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8.未及时参加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运科电气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19.未根据分工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电气技术管理状况,向机运处处长、主任工程师提出具体意见的,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20.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21.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22.在机电电气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23.机运处电气技术员对煤矿电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4.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未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与职业病危害排查、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治理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督,机运处电气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2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